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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標準將混凝土拌合用水按水源分為六大類,分別為符合標準的生活飲用水、地表水(包括江、河、淡水湖中的水)、地下水(包括井水)、海水、工業廢水及混凝土生產廠、預拌混凝土設備的洗刷水。
保準規定混凝土構件廠、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沖洗攪拌機和水泥罐車的洗刷水,作為拌合用水是可以用于混凝土生產,但要注意洗刷水所含水泥和外加劑品種對所拌合混凝土的影響。
用蒸餾水或飲用水與洗刷水對比進行水泥凝結時間試驗,兩者初凝和終凝時間差,均不應大于30mm,其初凝時間和終凝時間還應符合水泥標準。配制硅酸鹽含量應在限值內,見表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