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鍋爐操作人員及水質化驗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司爐工及鍋爐水質化驗工作。
B.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安排無證人員從事鍋爐運行的各種作業。
C.攪拌站鍋爐投入運行前,必須經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進行內、外部定期檢驗,司爐工有權拒絕操作未經檢驗或檢驗判定不具安全運行條件的鍋爐。
D.鍋爐運行期間,司爐工、水質化驗員不的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工作中禁止喝酒、打鬧、賭博、睡覺,鍋爐房內禁養寵物。
E.鍋爐本體及相關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嚴禁使用未經當年度校驗貨無校驗合格證的安全閥、壓力表(新購置安全閥、壓力表仍需校驗)。
F.鍋爐本體水位計每班沖洗一次。壓力表存水彎管每周沖洗一次,沖洗應按操作順序進行。
G.鍋爐運行期間,司爐人員發現安全裝置異常,在未能作出準確判斷前,要立即降低鍋爐負荷或停爐,并切斷供熱(汽)系統、油(氣)燃料系統,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復運行。
H.鍋爐運行期間,蒸汽鍋爐發生缺水現象,在不明確真實水位是否高于高火界時,嚴禁向鍋爐補水。
I.熱水鍋爐運行期間,遭遇突然停電或循環泵故障造成供電系統掉閘,司爐工應按順序緊急停爐,并迅速將鍋爐本體(供熱熱源)與供熱系統斷開,同時開啟緊急排氣閥門。當鍋爐壓力低于現場自來水壓力時,開啟緊急補水閘門向鍋爐補水,防止汽化現象發生。
J.運行期間,司爐工應根據水質化驗員對鍋水的檢測結果進行排污(鍋內投藥必須定期排污),排污操作應在鍋爐高水位、低負荷下進行,嚴禁對同一臺鍋爐同時排污。嚴禁長時間排污。
K.熱水過投入運行30天后,應拆檢回水系統管道除污器。
L.嚴禁在不停機的狀態下對鍋爐各傳動部位進行檢修。
M.蒸汽鍋爐在供氣前,必須先將少量蒸汽送入供氣管道暖管。
N.蒸汽鍋爐必須先啟動循環泵使系統水處于循環狀態后才能點火運行。
O.水泥攪拌站鍋爐房內嚴禁烘烤物品,各輸氣(水)管道、燃氣(油)管道及各閥門嚴禁栓掛鐵絲、繩索或任何雜物。
P.鍋爐房門外應懸掛醒目的“鍋爐重地,非公莫入”警示標牌。
Q.臥式燃煤過投入運行前,均應烘爐,烘爐時間依據爐墻含水率(潮濕程度)而定,但不應少于48小時,烘爐期間禁用煤做燃料,烘爐爐溫要緩慢升高,烘爐全過程尾部煙道排煙溫度不得大于120°C,且爐溫全過程不得大于80°C。
R.燃煤鍋爐采用木材為烘爐燃料時,木材中不得含有鐵釘、鐵絲、鋼筋等雜物。
S.燃煤鍋爐在將煤送入煤斗前,應認真檢查有無易爆物品。
T.小型天車或電葫蘆懸掛盛煤容器的鋼索吊鉤應連接牢固,送煤操作須防止盛煤容器撞(沖)擊煤斗。
U.皮帶上煤機進料口應有防止人員滑落的圍欄和警示標志。操作人員在輸煤皮帶運轉期間嚴禁對其進行調整、緊固、清潔作業。
V.立式燃煤鍋爐一次風道必須裝設擋板,并設有水封及爐膛防爆管。采取產生煤氣的燃燒方式運行,必須確保爐體密封,保持燃燒室呈微正壓,防止空氣進入發生爆炸事故。
W.電加熱鍋爐儲能水箱應有可靠的防腐及有效的保溫措施,水箱加強裝置須滿足水時的強度要求。加熱源(加熱棒)應定期檢查其表面結垢腐蝕程度,檢測前必須完全切斷電源。如發現其表面結垢,應將每組加熱棒取出,用適合的容器盛裝60°C、5%的鹽酸溶液浸泡,并視水垢溶解速度確定浸泡時間。
X.燃燒器式燃氣(油)鍋爐點火前,其自動吹掃程序設定的吹掃時間必須確保爐膛及煙道可燃氣體的完全置換。
Y.燃燒器熄火保護裝置必須可靠。每次調整燃燒器的風門必須在進行記錄中準確記錄。
強制燃燒燃氣(油)鍋爐的水平尾部煙道應安防爆口,兩臺以上鍋爐共用同一煙囪時,每臺備用鍋爐尾部煙道應有可靠的煙氣隔斷裝置。煙道及爐膛的煙氣冷凝水卸放管應裝設水封。鑄鐵燃氣鍋爐運行期間,應保持室內自然通風,可燃燒氣體充分燃燒,防止室內缺氧造成不完全燃燒浪費能源及操作人員一氧化碳中毒。冬季使用燃油鍋爐,燃料標號應符合環境低溫度要求。燃氣(油)鍋爐氣(油)濾清器濾芯應定期檢查或更換。氣(油)管道嚴禁私自拆改或移裝。鍋爐房內應備有齊全的消防設施。燃氣(油)鍋爐房內禁止吸煙。季節性燃氣鍋爐停用后,應及時與供氣單位聯系,以便對供氣閥進行關閉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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